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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综合执法施行后对公路路产路权保护的影响

来源:公路养护网  点击次数:1834次  发布日期:2020/10/10

(江西分宜公路分局:郭义民)在这次迎国评省检中,各地不同程度暴露出路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一些地市路域环境出现了一些问题,各类违法行为屡禁不止,给公路行车安全带来了隐患,公路部门生产工作陷入较被动的状态,公路养护压力大。既影响了路域环境形象和公路的通行能力,又与群众快捷高效、安全舒适的出行需求相悖。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运行至今已经半年多,公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中仍存在一些困难和问题,面临路政执法不正常、协作机制未建立等困难和问题,影响了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的正常开展。

一、路政执法不正常1、偏重于治理超限超载,路产路权得不到有效保护一是对路产路权保护工作不够重视。市、县改革不协调,执法体制机制未理顺,很多地市的路政和治超队伍成建制划转给市交通运输局,县区交通运输局很多只是成立了一个机构,人员、编制体系没有完全融合。一些地方偏重于开展治超执法工作,没有将路产路权保护列入主要工作范畴,没有安排专门的执法人员开展公路巡查执法,没有及时处理公路违法行为。二是路政巡查执法难以正常开展。原公路路政执法(含治超)人员为垂直管理,能够及时制止涉路违法行为。改革后,市交通部门与县交通部门只是业务指导关系,对县级执法约束力并不大。目前县级处于人员配备、业务整合阶段,路产路权保护的执法与服务关系不明,交通未能正常开展公路巡查执法,公路很多违法案件得不到有效处理,呈现“破窗”效应。三是路产路权保护工作难落实。路产路权保护案件有很大的时效性,但尚未建立协调一致的交通执法制度和体系,很多违法行为没有得到及时制止,路产路权保护处于被动状态。微信搜一搜公路养护网,很多群众反映,发现路产路权被侵害后,不知道向谁报案。2、业务协作机制未建立一是公路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还未建立部门业务协作机制。对于路产路权案件报案、受理理等信息反馈等,双方均没有形成明确的工作制度,各自职能作用没有充分发挥,工作效能比较低,无法及时制止涉路违法行为,有效保护路产路权。二是省、市、县公路未建立协调统一的路产路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度。未建立与路产路权案件处理有关的公路巡查、案件信息采集、案件移送等制度。改革前,公路路政执法大队隶属于公路部门,接到公路部门发出的路产路权被侵害信息后,路政执法大队能迅速组织人员赶赴现场,及时制止涉路违法行为。但目前公路部门尚未建立统一的协调路产路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度,未建立与路产路权案件处理有关的公路巡查、案件信息采集、案件移送等制度,公路部门只能根据各自工作习惯处理路产路权案件,工作不规范,工作质量及效率不高,影响路产路权保护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公路部门保护力度有退缩一是很多基层单位在维护好公路路产中有消极行为。改革后,公路部门没有了处罚权,很多人仍然局限于养护公路,微信搜一搜公路养护网,没有把自己放在公路路产保护者的位置上,没有及时把事件处置在萌芽状态。二是公路人员没有保持收集证据的习惯。很多人没有认真学习相关路政法律法规,不知道如何通过影像资料将现场进行固定,不能为执法部门提高第一手资料。

三、对策建议今后要进一步完善交通综合执法领域路径探索,努力提高执法队伍的综合素质和战斗力,利用现代信息技术保障,深化公众参与,构建高效权威的路产路权执法模式。1、建立类似110处警模式的案件受理、处理、反馈模式。利用好智慧交通建设成果,建立全省路政案件统一报警平台,加大宣传力度,让公众知道报案;建立路政员、养护工人(兼路政协管)联合巡查机制,建立起第一时间案件通报制度,执法员现场处理,或到大队、支队处理;深化联合执法,与公安、交警等部门密切配合;推行便民利民的全过程处理模式,坚持权责一致、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推行路产路权违法行为纳入全省“信用体系信息”系统和“信用交通”内容,构建诚信治路震慑力。2、建立全省统一的路产路权管理和保护工作制度。修改完善公路巡查制度,厘清路产损坏案件处理的定位、路产损坏案件处理与交通运输综合执法的关系,明确工作职责,及时发现和报告涉路违法行为;建立案件信息采集制度,案件移送制度,案件办理制度等。3、建立省级层面的路产路权保护协作机制。建立全省统一的路产路权信息管理系统,建立案件信息告知、工作例会等制度。4、构建城乡同治的“一张网”执法环境。坚持依法治路科学治路,公路部门要努力争取司法部门的支持,在网站、微信平台上宣传公路法律法规,营造良好的公路法治宣传氛围。依法打击涉路违法违规行为,完善巡查制度,形成公路工作管理链条,切实保障公路路产路权的完整。5、建议将国省道公路的路产路权保护工作列入市县绩效考核内容。强化路长工作责任,确保国省道公路安全畅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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